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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可读(第4页)

公卿请遣宗正、大行,与沛郡杂治王(衡山王)。

宗正管理皇室的亲属,大行(令)掌接待藩国。以淮南王刘赐的身份,与此两官员必曾打过交道,此两官亦必明了其过失,淮南王已难诿罪。乃“沛郡”亦参加“杂治”,则淮南王在藩封之地种种不法情事,地方官即有资格审问。相对地,淮南王为地方官所提审,自为削爵以后的庶民身份,既为庶民,不妨用刑。因此“王闻即自刭杀”,缘已知非死不可,且将受刑受辱,不如自杀为妙。

奉旨“杂治”卢多逊的,一共四人,其中最可注意的是扈蒙及滕中正。扈蒙为知制诰的翰林院学士,其人与《聊斋志异》中的婴宁一样,有“笑疾”,虽“御前不免”,为人亦很宽和。他早年与卢多逊同事,而卢多逊做过一件对不起他的事:开宝九年元旦,太祖御乾元殿受贺,十国降王,大多在朝班中。扈蒙作了一篇《圣功颂》,太祖颇为欣赏,因而招了卢多逊的忌,将他放去知江陵府。有此一段嫌隙,扈蒙自是以直报怨。

再有一个就是御史滕中正。此时他的官衔是“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”。侍御史的职掌有四:“推、弹、公廨、杂事”。推是推问,弹是弹劾,公廨谓稽查各衙门府务,杂事则是管御史台内部事务。“御史狱”正由滕中正主管,当然亦就是主要的“推问”官。《宋史》本传谓其“性峻刻,连鞫大狱,时议以为深文”。则卢多逊在滕中正深文周内、步步逼紧的严鞫之下,不得已而诬服,亦是情理中事。

狱具,交廷议,太子太师王潦等七十四人会奏:“多逊及廷美顾望诅咒,大逆不道,宜行诛戮,以正典章。”所谓“诅咒”,即指“愿宫车晏驾,早日事大王”一语而言。

奏上,卢多逊流崖州,家属期亲(丧服一年的亲属,如孙之于祖)徙边远之地。廷美原已罢开封尹,为西京留守,这年三月西行时,褒赐甚厚。此时“勒归私第,其男女等复正名称”,即不再称皇子、皇女。廷美的官属,除牵涉案中如赵白等处斩以外,复多贬斥,罪名是“辅导无状”。

解决了卢多逊,接下来便轮到廷美了。《金匮之盟》载:

赵普又以廷美居西京非便,讽知开封府李符上言,廷美不悔过,怨望,乞徙远郡,以防他变。诏降封廷美为涪陵县公,房州安置,妻楚国夫人张氏削国封。以阎彦进知房州,袁廓通判州事,以伺察之。普又恐符言泄,乃坐符他事。流之春州,岁余卒。

按:房州在湖北郧阳府。武则天夺唐中宗之位,封庐陵王,安置房州,则天晚年从狄仁杰的劝谏,密召庐陵王入京,复立为太子,乃得于武则天死后,二度为天子。依此一段史实来看,实不知将廷美安置房州,用意何在?这当然不是太宗自拟于得位不正的武则天,也不像是暗示廷美如唐中宗那样,将来会恢复储位。

这也不是,那也不是,就只好说是偶然的巧合了。赵普以“半部论语治天下”,肚子里墨水有限,相传有这么一个笑话:宋太祖即位后,年号初为“建隆”,后改“乾德”,即出于赵普所拟。及至已经颁朔,天下咸知,有人上奏,说“乾德”的年号,以前有过,是犯重了。宋太祖叫人一查,果然,前蜀王衍的年号为乾德。

前蜀王建、王衍父子两代,享国三十五年,乾德是亡国之君的年号。宋太祖大为恼怒,拿毛笔在赵普脸上抹了一道杠子,骂道:“你怎么及得上卢多逊?”一说揭赵普之短者,就是卢多逊,为赵普与他结怨之始。照此看来,安置房州,或者即为赵普的决定,他根本就不知道唐朝庐陵王的故事,以致在地点上有此很不得当的选择。

秦王廷美到了房州,忧悸成疾,下一年——雍熙元年正月,殁于房州。这是必然的结果,太宗应早预知,而不惜骨肉相残者,由于赵普的一句话。《金匮之盟》载:

他日帝以传国意访之赵普,普对曰:“太祖已误,陛下岂容再误?”廷美遂得罪。

所谓“太祖已误”者,即不应传位于弟。智者千虑,必有一失。以赵普胸中城府之深,竟也露了马脚。以君臣关系而论,太祖之与赵普,远比太宗之与赵普来得密切,今日既有“岂容再误”之谏,则当日必有“轻议皇弟”之事。太宗恍然大悟,于是在廷美刚到房州时,就解除了赵普的相权,出为武胜军节度使,检校太尉,兼侍中。侍中为宰相之职,太尉则武将最高的官职。赵普文武皆臻极品,但只是虚衔。《宋史》本传记赵普二次出征时云:

帝作诗以饯之,普奉而泣曰:“陛下赐臣诗,当刻石,与臣朽骨同葬泉下。”帝为之动容,翌日谓宰相曰:“普有功国家,朕昔与游,今齿发衰矣,不容烦以枢务,择善地处之,因诗以导意。普感激泣下,朕亦为之坠泪。”宋琪对曰:“昨日普至中书,执御诗涕泣,谓臣曰:‘此生余年,无阶上答,庶希来世,得效犬马力。’臣闻普言,今复闻宣谕,君臣始终之分,可谓两全。”

赵普死后,太宗曾有手诏说:

普事先帝,与朕故旧,能断大事;向与朕尝有不足,众所知也。

两相参看,可知“金匮之盟”的真相,已为太宗识破,“作诗以饯”的诗,虽不知原文如何,但亦可以想象得之。

就情理上推测,太宗的诗中,定有很深刻的暗示,对于赵普当年的“轻议”以及投机取巧的用心及手法,完全了解。但顾念当年在太祖麾下同事的情分,不咎既往,尽管安心度其余年。

这种情形,与乾隆赐诗于张英,仿佛相似。只惜张英亦少读书,若能以赵普为鉴,见机而作,则声名俱泰,何至于有后来的自取咎辱?

至于赵普,虽因机变而得保富贵,但“一误再误”之语,既负太后,亦负太祖,自不免内疚神明。《宋史》本传:

淳化三年……七月卒,年七十一。卒之先一岁,普生日,上遣其子承宗赍器币鞍马就赐之。承宗复命未几卒。次岁,普已罢中书令,故无生辰之赐,特遣普侄婿左正言直昭文馆张秉赐之礼物。普闻之因追悼承宗,秉未至而普疾笃。先是,普遣亲吏甄潜,诣上清太平宫致祷,神为降语曰:“赵普宋朝忠臣,久被病,亦有冤累耳!”潜还,普力疾冠带出中庭,受神言,涕泗感咽,是夕卒。上闻之震悼。

赵普的恤典甚厚,“赠尚书令,追封谥忠献;上撰神道碑铭,亲八分书以赐之”,备极哀荣。但身后其家属中有一不近人情之事。《宋史》本传又载:

二女皆笄,普妻和氏言愿为尼。太宗再三谕之,不能夺,赐长女名志愿,号智果大师;次女名志英,号智圆大师。

赵普古稀而卒,及笄之女,自是庶出。元勋娇女,家门正盛,何愁不得贵婿?岂意厌弃红尘,天子亦不能夺其志,世间人事变幻不可测者,岂能复逾于此?则知二女必欲遁入空门,实在是为父忏悔之故。

赵普虽负太祖,但未负太宗。或者由于太宗英武,赵普不敢再耍什么手腕,勉尽臣道。因此,吴可读许以一“贤”字,谓“以宋初宰相赵普之贤,犹有首背杜太后之事”,则不贤者,又将如何?立论固当如此,但引前明景泰年间王直的故事,不知何以发生极大的错误,实在有点不可思议了。

吴可读的原奏,已如前引:“以前明大学士王直之为国家旧人,犹以黄请立景帝太子一疏,出于蛮夷而不出于我辈为愧。贤者如此,遑问不肖”云云。意思是储位有关国本,凡此大事,不论建储废立,都是大臣的职责,不意“请立景帝太子一疏”竟出于西南土司,则是大臣失职,应引以为愧。但史籍记载却恰相反。《明史纪事本末》卷三十五“南宫复辟附易储”云:

(景泰)三年五月甲戌,废上皇长子皇太子见深为沂王,出就沂邸,立皇子见济为皇太子。先是,上欲易储,语太监金英曰:“七月初二日,东宫生日也。”英顿首对曰:“东宫生日是十一月初二日。”上默然。至是,上意既定,恐文武大臣不从,乃分赐内阁诸学士金五十两,银倍之,陈循、王文等,遂以为太子可易。

时有广西浔州守备都指挥黄者,思明土知府庶兄也,老,子均袭知府。欲夺之,与其子……夜驰入家,支解父子……仆诉父子杀父子状……惧,乃谋为逃死计,遣千户袁洪走京师,上疏请易太子。上大喜曰:“万里外有此忠臣!”亟下廷臣集议,且令释罪,予官都督。

尚书胡濙……会廷议,王直、于谦相顾眙愕。久之,司礼太监兴安厉声曰:“此事不可已!即以为不可,勿署名,无得首鼠持两端。”群臣皆唯唯署议。于是礼部尚书胡濙等上言:“陛下膺明命,中兴邦家,统绪之传,宜归圣子。黄奏是。”诏从之。王直得所赐金,叩案顿足曰:“此何等事?吾辈愧死矣!”

皇太子见深即后来的宪宗。按:见深生于正统十二年十一月初二。景帝谓“东宫七月初二生日”,是一种试探,司礼监金英假作不知,据实回奏,所以景帝默然,迟至景泰三年始下决心。廷议中“王直、于谦相顾眙愕”,而“王直得所赐金,叩案顿足曰:‘此何等事,吾辈愧死矣!’”是由于自觉出卖了上皇(英宗)长子见深而内疚外惭,生由于易储之请,出于蛮夷,自问失职而内愧。《明史》本传中,叙得更清楚:

帝欲易太子未发,会思明土知府黄以为请,帝喜下礼部议。胡濙唯唯,文武诸臣议者九十一人当署名,直有难色,陈循濡笔强之,乃署,竟易皇太子。直进兼太子太师,赐金币加等。顿足叹曰:“此何等大事,乃为一蛮酋所坏,吾辈愧死矣!”景帝疾亟,直、濙等会诸大臣台谏,请复位沂王为皇太子,推大学士商辂草疏。未上而石亨、徐有贞等夺门,迎上皇复位。

按:王直不肯做秦桧,当时主迎英宗回国最力。当时唯恐景帝学宋高宗,领衔上疏。末云:

陛下天位已定,太上皇还,不复莅天下事,陛下第崇奉之,则天伦厚,而天眷益隆,诚古今盛事也。

王直与诸臣的意思是,让景帝做皇帝做到及身而止,将来大位复归“皇太子见深”,乃是顺理成章的事,所以忠诚如金英也者,故作不解,让景帝始终开不出易储的口。谁知“如此大事,乃为一蛮酋所坏”,此所以应该“愧死”。只看署名时,王直有难色,强而后可;景帝病危时,王直领头请复立沂王为皇太子,可知是反对易储的。吴可读征此典竟适得其反。其故何在,亦就不能亦不必去研究了。

总之,“贤者如此,遑问不肖?旧人如此,奚责新进?名位已定者如此,况在未定?”目前既不为穆宗立嗣,将来欲求皇位仍归于穆宗的嗣子,在太庙中仍处于承先启后,血食不绝的地位,是件非常渺茫的事。因此,吴可读以为:

不得已于一误再误中,而求一归于不误之策,惟仰祈我两宫皇太后再行明白降一谕旨,将来大统仍归承继大行皇帝嗣子。嗣皇帝虽百斯男,中外及左右臣,均不得以异言进,正名定分,预绝纷纭。如此则犹是本朝祖宗以来,子以传子之家法,而我大行皇帝未有子而有子,即我两宫太后未有孙而有孙。异日绳绳揖揖,相引于万代者,皆我两宫皇太后所自出而不可移易者也。罪臣所谓一误再误,而终归于不误者,此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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