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崇祯七年,冯梦龙任寿宁知县,他立志以勤补缺、以慈辅严、以廉代匮。为实现寿宁“无饥”,冯梦龙仿效戴镗的“准粮之法”,使原先已“一空如扫”的县仓“三年以来,储俱见谷”,足以应对饥荒。他深入了解寿宁民情,关心田地开垦和水利建设,“凿石为田,高高下下,稍有沙土,无不立禾”,“田滋于水,水脉通塞,田之肥瘠随之”。】
“做得不错。”汤显祖面露赞赏。
【冯梦龙提倡简政轻赋。《待志》详细记载了冯梦龙解决寿宁“造解黄册”之弊的全过程:黄册每十年大造一次,每造一次就得重新登记丁口和田粮,事情繁复且花费巨大,寿宁百姓识字者不多,只得雇人承办,包揽之人便借此敲诈,先是敛取纸张和油烛等费用,还要索取谢犒,甚至拖延索诈,“费一开十,本一利二”,使得县衙“宦债未清,屡见讼牍”,穷苦百姓“典妻卖子,犹不能偿”,冯梦龙深感“本官之用有限,而里役之派无穷”,于是建议“照依家册造成细册”,至下一轮造册时便不需再查产,可以减少大半工程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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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·洪武时期
“黄册也有那么大的弊端吗?”朱元璋整个人更加憔悴了。
他突然意识到,很多事情只靠他一个人是没办法完成的,而有些条令一旦颁布下去,后续会如何发展也是没办法控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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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
“制定政策的是人,执行政策的也是人,二者若不同心就会造成偏差,且施政结果的好坏,似乎还得取决于执行者的品行和选择。”短短几句对造黄册弊端的描述,却仿佛让王安石看到了驱不散的迷雾,“若执行者人品不佳,恐怕不管是什么样的政策,最终都会沦为上位者盘剥百姓的工具。”
不畏浮云遮望眼,自缘身在最高层。
自己站在了最高层,但,浮云之下呢?那里又是什么光景?
【在断案方面,冯梦龙提出了“省其谳牍,可使无讼”等主张,认为诉讼的目的是化解纠纷,应减少文书篇幅,革新文书语言,简化工作环节。他理讼明决,注重现场调查取证,灵活判案,使得县监狱时时尽空,不烦狱卒报平安。
他还注重边防。寿宁城自遭倭寇残毁,城墙崩坍,四门荡然,前任知县曾经上书请加增筑,但因缺乏资金没有办成。冯梦龙莅任不久就带头捐俸,并发动富户捐资修筑城隘,使各隘扼要而居,重立四门谯楼,设置大鼓,设立司更,并修复东坝,为百姓建起了安全屏障。
此外,在教化乡民方面,冯梦龙也多有付出。寿宁虽有学校但读书者少,于是他将自己的著作《四书指月》发给诸生,并亲自讲解,使读书人欣欣然渐有进取之志;当地百姓信巫不信医,为改变此风气,冯梦龙捐俸买药为百姓治病;寿宁虎患,“闻西门外虎暴,伤人且百余矣”,他得知周姓匠人擅长制作捕虎工具,便捐俸制造捕虎器具,半年间“连毙三虎,自是绝迹”,解除了寿宁的虎患。】
随着阿藜一步步列出冯梦龙在寿宁的为政举措,光幕外的寿宁百姓眼里渐渐有了光,他们兴奋地看着彼此,开始叽叽喳喳地聊开了:
“咱们寿宁是不是要来一个对咱好的知县老爷了?”
“应该错不了,之前光幕里那小姑娘说遂昌的时候俺就老羡慕了,俺当时还在想啥时候俺们这里也能来个跟汤知县一样的官老爷呢!”
“可是光幕上说他崇祯七年才来,咱还得等好几年。”
“呃……这不是有光幕嘛!说不定皇上看到冯大人干得好,提前把他派过来了呢?”
“也是。”
【为了防止吏胥胡作非为、扰民肥己,冯梦龙采取措施解决寿宁百姓的两大“里役”:解送公粮和官员的送旧迎新。冯梦龙上报条陈,历数其中种种弊端并提出解决办法,他为民请命:“民无余欠,库无余财,欲有司之有为于地方,盖亦难矣!今将万历二十年后加裁之数详著于后,使览者知寿民之艰与寿令之苦,冀当路稍垂怜于万一云!”他作《催征》,希望当权者能减轻赋税:“不能天雨粟,未免吏呼门。聚敛非吾术,忧时奉至尊。带青砻早稻,垂白鬻孤孙。安得烽烟息,敷天颂圣恩。”从这些举动中我们可以看出冯梦龙为民请命的苦心,他期待“长民者可以恻然矣”!】
听到这里,冯梦龙笑了,他的笑不是为自己的种种成就,而是为自己那些为民请命的肺腑之言。
若我的奏疏无法上达天听,便让光幕代我向天子诉说这民间疾苦。
【当然,冯梦龙所做的,远远不止我上面列举的那些,私以为他高光中的高光,是那则《禁溺女告示》。
在冯梦龙上任之初,寿宁的风俗是严重重男轻女的,生下男孩倍感骄傲,举族恭贺,生下女孩深觉丢脸,要么把新生的女婴丢到荒郊野外,要么直接溺死在水盆里。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毫无人性且短视,咱暂且不论宏大的人道主义观念,只谈个最功利且现实的问题,一开始只要男孩,等男孩长大了,他又该到何处去娶媳妇呢?答案是娶不到,女孩们早在出生那刻起,就失去了长大的机会。
《市井奇才:冯梦龙全传》中有冯梦龙在寿宁亲眼看见溺死女婴并将其安葬的细节描写,虽然这里面有一些人物是虚构的,但其中反应的社会现状确是写实的,面对这样令人发指的恶俗,冯梦龙发布了《禁溺女告示》。】
光幕贴出了《禁溺女告示》的全文:
“寿宁县正堂冯,为严禁淹女以惩薄俗事,访得寿民生女多不肯留养,即时淹死,或抛弃路途。不知是何缘故?是何心肠?……”
“为父者你自想,若不收女,你妻从何而来?为母者你自想,若不收女,你身从何而活?况且生男未必孝顺,生女未必忤逆……”
“如今好善的百姓,畜生还怕杀害,况且活活一条性命,置之死地,你心何安?”
“今后,各乡、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养,欲行淹杀或抛弃者,许两邻举首,本县拿男子重责三十,枷号一月,首人赏银五钱……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