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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章 影楼里的罪恶下篇(第1页)

《罪眼》故事7:《影楼里的罪恶(下篇)》

罪恶终被惩

痛定需思痛

两次被无罪释放后,庞一民不思悔改,反而色胆越来越大。

2004年6月26日,16岁的湖北籍农村少女舒华经劳务介绍所介绍,到庞一民的影视工作室应聘。庞一民见她身材苗条,清纯可爱,便当即表态录用她,要她主要负责打扫卫生、接电话、搞收发,包吃包住,月薪600元。

6月28日下午,当工作室内只有庞一民和舒华两人的时候。庞一民对舒华说:“小妹的身材真好!我来给你拍一组不穿衣服的彩照吧!保证一定拍得很美!”

舒华一听要给自己拍裸照,马上羞红了脸,并使劲地摇头。庞一民见状,上前拗住她的左右臂同时往后翻,把她拖到沙发上,正当他准备实施奸污的时候,有人回来了,庞一民这才悻悻地放过了舒华。

受到猥亵的舒华至此已经看清庞一民的涩郎面目。她本来想马上辞工不干了,但一想到花了100元的中介费才找到这份工作,如果干两天就走人,觉得很不划算,便决定硬着头皮留下来打工。

正是因为怕失去小的利益,反而让这位花季少女蒙受了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!

就在她上班的第三天,晚上10点左右,庞一民将留宿在工作室沙发上的舒华强行拉进自己的卧室,不顾她的拼命反抗与哭喊、哀求,将她推上床后抢尖了……

受辱之后,舒华的母亲(当时在天海市黄浦区一户市民家当保姆还不知女儿受辱之事)由于牵挂女儿,便催她来到自己的雇主家询问情况。舒华进屋后呆坐在床上一言不发,母亲问了好几遍工作方面的情况,她都不予回答。母亲看到女儿脸色苍白,神情慌乱而忧伤,便再三逼问。

舒华双眼含泪,忐忑不安地说:“我说出来可以,但您不要打我、骂我,也不要把这事情讲出去!”母亲越发感到势头不对,连忙点头答应了女儿的条件。在这种情况下,舒华才边哭边将自己被老板抢尖的事情和盘托出。

当天晚上7点多,舒华在父母的陪同下走进了黄浦区公安分局的大门。两个多小时后,庞一民被公安机关传讯。

2004年7月7日,庞一民被黄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。

2005年7月19日,黄浦区检察院将庞一民以涉嫌抢尖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。2005年9月1日,因涉及受害者的隐私,黄浦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。

庭审中,庞一民始终否认与叶梅、张芳、舒华发生过性关系。他当庭观看了公安机关搜缴的,由他自己摄录的录像资料。他见了一个片段后,称该段是“女孩报案后,又主动前去他的住所,与他发生性关系”;而对于另一个录像片段,他说不知道影像中的女孩是谁。

被告人庞一民的辩护人提出,本案认定庞一民犯抢尖罪的证据不足。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,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也有矛盾,录像资料上没有豹力行为。其中两名女孩被抢尖之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,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,不能把三个案件串起来看。

公诉机关指控,庞一民的行为已构成抢尖罪。经查,不但有被害人的陈述、证人证言及验伤检查可以证实,且有庞一民录制的影像资料可以佐证。

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,庞一民以招聘工作人员为由,将3名涉世不深的被害人骗至其住所这一封闭的环境中,在她们势单力薄的情况下,采用豹力或胁迫手段,致使她们不敢反抗,不能反抗,并分别对她们实施奸淫。录像资料中没有豹力镜头,并不足以排除庞一民对被害人使用过豹力或胁迫。狡猾的庞一民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,知道第一次抢尖受害者时,都会遭受剧烈反抗,因此他一般选择受害者被迫就范后的性交场面进行录制,这样可以规避法律风险。庞一民的前两起犯罪事实虽当时证据不足,未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由于此次案发,侦查机关掌握了新的犯罪证据,由公诉机关一并提起公诉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由此,黄浦法院认定庞一民犯有抢尖罪,并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。

一位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直言:“就彭案而言,法院只是对有据可查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依法宣判。”

法庭调查证实,案发之后,公安民警曾从彭的影视工作室及住处查出了不少光盘、录像带及照片,其中除了少量的是庞一民和张芳、舒华性交时拍摄的外,其余大部分是他和其他年轻女子上床的镜头。至于那些女子姓甚名谁,他几乎一个都记不清了。

警方还调取了天堂鸟影视工作室所在楼宇的出入登记记录,发现在3年不到的时间里,到庞一民处应聘的人,有登记的就有50多人,从名字上来看应该都是女性。

涩郎虽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,但留给受害人的身心创伤却是无穷无尽的。据悉,受害者叶梅今年已经23岁,却没有谈成一个男朋友,因为异性只要稍微对她有一点亲昵动作,她就会回想起自己被糟蹋时的情景,因而情不自禁地对异性产生强烈的厌恶感和心理排斥反应;受害者张芳的贞操观比较重,她觉得自己一生的清白都被毁于一旦,因此产生悲观厌世心理,曾经几度割腕自杀未遂;受害者舒华性格本来就比较内向,被害之后心理上的阴影长期挥之不去,整日郁郁寡欢,小小年纪就经常唉声叹气、以泪洗面……

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胡守钧对此案感慨颇多。他不无痛心地对记者说:“这起让人震惊的抢尖案虽然看似简单,其实却蕴藏着复杂的社会含义。也许,我们会为那些花季少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差,最终成为‘涩郎’口中的‘羔羊’而痛惜;也许,我们会责备那些受害者胆小怕事不敢举报,致使后来更多的姐妹无辜受害;也许,我们会谴责那些不负责任地将‘羊’送入‘狼’口的劳务中介机构,但我们更应该为涩郎长期逍遥法外而深省!要知道,让恶狼多逍遥一天,受害的羔羊很可能就会增多一只!”

是的,对于生活中那些躲在阴暗角落里偷偷作恶的“狼”,善良的人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,且一旦不慎或不幸被其“咬伤”,那么,你首先必须要做的,就是保留好“狼”咬你时的证据。你要在“狼”的“牙印”还未消失的时候,走进公安机关报案,这样,那些因偷食到羊而自鸣得意的狼,就会在其作案后的第一时间和现场被人们抓获。“羊”对“狼”的任何忍耐和买断式私了都等于助纣为虐。

时有曝光的性侵害、性骚扰现象愈来愈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。自2000年10月就列席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婚姻法修订事宜的全国人大代表、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教授,呼吁制定反性骚扰法,并在其参会期间向人大提交了议案。

陈大鹏说,制订反性骚扰法,是对广大妇女切身权益保障的一种加强。随着社会进步,女性参加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,社会活动空间逐步拓宽,经济地位逐步提高,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。但是,与此相匹配的女性切身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,却还显得空泛、滞后。他建议应尽快将其纳入立法日程,作出具体的、有操作性的规定和细化条款。在这一法律出台前,可以先考虑分散立法,如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加上一些条款等。

社会实践告诉我们,良知与公正是保障和谐的前提,但这当是一个完整的乐章,是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演奏的。

(文中所有人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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